(一)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
(二)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
(三)从事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物资经销、设备检修、科技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电力相关业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五)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六)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及相关交通运输。
(七)建设坑口电厂和大型煤电基地,按照煤—电—路—港产业链实现跨区域煤电联营;在有条件的地区,有选择的实施煤电铝联营。
(八)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